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賠償制度
1、本館實行借閱圖書逾期罰款制度,由借閱處執行。外借圖書超過借閱期,每冊按超期罰款0.20元/日。
2、讀者到外地出差,應及時歸還圖書或辦理續借手續。逾期未還圖書者,出示所在部門書面證明,可免除部分罰款。
3、遺失賠償:讀者遺失圖書需在應還日期之前向借閱處報告,并賠償原書。如無法賠償原書則視遺失圖書的情況按以下條款罰款。
(1)丟失圖書賠償標準:
A.賠償原書:中外文圖書全部按原書賠償(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經審核通過后才可抵賠),并須繳納2元圖書加工費。
B.賠款:適用于無法賠償原書的情況,多卷圖書原價按整套圖書的總價計算。
a.中外文圖書:
·1990年(含)以后出版的:按原價×3倍+2元(圖書加工費);
·1980~1989年(含)出版的:按原價×5倍+2元(圖書加工費);
·1979年(含)前出版的:按原價×10倍+2元(圖書加工費);
b.遺失復本,工具書、畫冊,按原定價的3~5倍賠償;
·現期期刊丟失一期或多期,按全年定價賠償,已裝訂的過刊按刊價3~5倍賠償;
·遺失珍善本圖書,按市價的10倍以上賠償,并報告部門領導處理
·交換贈閱等無定價書刊,由本館根據版本、頁數酌情定價,按定價3~5倍賠償。
c.內部資料:內部資料遺失,要求賠償復制品,如不能賠償復制品,按以下規定賠償:
·一般普通資料,按原價的5倍賠償;
·沒有標明訂價又不能找到頁數者,則每本賠償費為20~50元;
·珍貴書刊資料,按原訂價的10倍賠償。
(2)賠款后,讀者又找回所丟圖書,所賠款項可憑賠款時所開單據退還讀者本人,但從賠款之日起計算逾期時間,追繳逾期罰款;賠償原書后,讀者又找回所丟圖書,該書在經圖書館注銷后歸讀者所有。
4、讀者在圖書上涂抹或勾劃、污損書刊,每損壞一頁賠款0.20元。如損壞嚴重(如撕頁、卷曲、水淹、精裝書皮折斷、嚴重污染),按遺失書刊條款處理,同時處以5元以上罰款。期刊污損情況較輕,不影響內容完整者,交納該書刊定價的20%~50%的污損費;情況較重,按書價交納污損費,污損的書刊仍歸圖書館所有。
5、讀者撕毀書刊,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賠償。損壞嚴重者,必須賠償原書。無法賠償原書者按遺失書刊規定處理,同時處以10元以上罰款,并通報所在部門。情節嚴重者報所相關部門從嚴處理。
6、偷竊書刊者,一經發現即處以以下處罰:每本50元以上罰款;停止借書權一個月至半年,非本所讀者收回借書證或閱覽證;責令本人寫檢查,存檔備考;在圖書館張榜公布進行批評,并通報本人所在單位。情節嚴重者報所在單位從嚴處理。未辦理借閱手續,將書刊攜出閱覽室者,均按偷竊書刊論處。
7、遇有特殊情況,由借閱處根據具體情況會同圖書館相關部門予以處理,或報主管領導處理。